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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其待遇水平,增强其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制定出台《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十四五”期末,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中,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普遍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并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意见》提出,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体系。企业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意见》强调,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一般应在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通过评聘的方式进行,实行岗位聘任制。要稳妥有序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不搞高级技师普遍晋升。
《意见》要求,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培养使用待遇相结合,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
科学前瞻:新时代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必将大放光彩
《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入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新阶段。
《意见》从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体系、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培养使用待遇相结合等方面明确提出改革意见和方向,并列出“八级”各个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一是设计更具科学性。在初级工前补设学徒工,在高级技师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并不是单纯在原有“五级”基础上的简单叠加,而是从岗位到标准、评价等方面的全方位升级。其中,学徒工转正定级考核由用人单位在其学习期满和试用期满后自主进行,与诸多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相衔接;初级工到高级技师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评价结果为技能等级,与待遇使用相联系,可理解为评聘分开或合一;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则为职务和岗位,通过评聘方式进行,实行岗位聘任制,与待遇使用相挂钩,可理解为评聘合一。不同的评价方式和实施主体对应不同的等级,既保证了评价的社会性,又保证了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具有相当的科学性。
二是实施更具灵活性。一方面,《意见》实施后,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会形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职业资格评价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辅,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具体认定为主、政府部门具体认定为辅”的新格局,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可以与职业资格制度、职称制度更好衔接。另一方面,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在标准上可以与职业标准、评价规范等相互衔接;在培养上可以更好发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积极性,更好与企业用人单位需求紧密结合;在使用上对提高人才培训质量,促进认定结果与岗位使用有效衔接,提高技能人才激励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是设置更具前瞻性。2016年,国家“十三五”规划中提出要制定国家资历框架。此后,建设中国特色国家资历框架的实践探索陆续展开。从国际经验和长远发展看,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等在内的职业资历体系和涵盖各类各级教育文凭的学历资历体系是国家资历框架的“两大”支柱。但是现行“五级”的技能人才评价与国际通行8到9级的资历框架存在错位对应。新的“八级”制度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这种错位,为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更好地融入我国国家资历框架体系奠定了重要基础。所以说,新“八级”的设置具有较好的前瞻性。
总体来看,《意见》的出台,标志我国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进入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新阶段。《意见》的实施必将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和职业声望、吸引更多劳动者走技能之路、缓解技能人才短缺问题等方面发挥重要且积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支撑和技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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